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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级学校及教师于课堂上播放影片之著作权问题说明

在现代教育发展多媒体教学的潮流下,学校教师为辅助教学及提高学生学习兴趣,有时会需要在课堂上播放影片,一般而言,教师如欲于课堂上播放影片用于教学,主要有以下2种方式:

  1. 运用教室本身既有的器材或学校视听设备于教室播放
  2. 运用学校电脑网路系统播放供多数班级收看

上述第1种情形,即在课堂中播放,所播放之影片,不论是以光碟或录影带等媒体呈现,均属著作权法所称之视听著作,而对学生播放,属于对于特定多数人(公众)的“公开上映”行为。一般来说,坊间许多影片的光碟或录影带发行公司或代理公司,通常会发行“公播版”或专供学校使用之“教育版”,授权得在学校公开上映,教师如利用这些影片在课堂上播放,自属合法。惟如教师欲在课堂上播放之影片非属“公播版”或“教育版”的影片光碟或录影带(例如仅供个人家庭内观赏之家用版),应注意取得著作财产权人之授权,否则必须合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之规定,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。

如属上述第2种情形,即教师运用学校电脑网路系统播放影片,则涉及视听著作的“公开传输”行为,跟上述公开上映的“公播版”或“教育版”影片或录影带一样,如著作权人已授权公开传输,则运用学校电脑网路系统播放影片,不必另外取得授权。但如果著作权人并未授权公开传输的话,学校和教师要在课堂上利用网路播放影片来教学,除非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,仍应取得著作权人之同意。

学校的老师如果基于非营利的教育目的,播放的影片与课程内容相关,而且所利用的质与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,其利用结果对于影片的市场不会造成“市场替代”的效应,可依著作权法第52条之规定引用部分影片,作为教材的内容而在课堂上播放,不必取得授权。至于到底用多少才算是合理范围,很难一概而论,必须依照具体个案的情况来做判断。但是如果播放整部电影或整个录影带或其相当部分,一定会造成“市场替代”效应(例如于课堂上播放电影,学生就不需要去电影院看电影,或去租、买录影带或光碟来欣赏),已超过合理使用范围,应得到授权,否则将会构成侵害著作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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